國學漫談:古人是怎么“管”法官(三)
來源:網絡資源 文章作者:奧數網整理 2018-05-24 14:45:49

“法情允協”源于珍視生命
為了使生硬的法條更容易被群眾接受,在自宋以來的司法實踐中也注意法、理、情三者的聯通,所謂理順國法,法情允協。在刑案資料中經?梢砸姷窖、準法、原情的字樣。循理即循三綱倫常之禮,準法即以國家的制定法為基本依據,原情即符合社會成員共同認知的行為與理念,以及社情、世情。
法、理、情三者的聯通,成為評判司法的重要價值取向,它既不損害法律的權威與公正性,又減少了執行法律的阻力,使法律義務與社會義務、親情義務相統一,從某種意義來說,使法律走向了生活。
明初,有一個人犯了法,他的父親賄賂官員請求赦免。御史想一并問父子二人的罪。明太祖說:“這是人倫親情罷了,還是治兒子的罪吧,赦免他父親。”還有一次,山陽一老人犯了罪,應受杖責,他的兒子請求代父受刑。明太祖得知后很感動:“為了孝子,只好委屈法律了,放了他父親吧”。明太祖以嚴法治世著稱,卻曲法伸情,表現了法與情的允協。當然,此類案件多為對社會危害不大的一般性案件,既不傷害司法的公正,又可收到“明刑弼教”的效果。正如明代丘!洞髮W衍義補》中說:“無情則無義,無情無義則健訟之風起,而爭奪之禍作矣。此治獄者得獄之情,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。”
中國古代司法在儒家“仁者愛人”的學說指導下,十分重視對于社會弱勢群體的體恤和傾斜,對于老、幼、婦、殘實行恤刑。唐律規定:“諸年七十以上,十五以下及廢疾……收贖。”“八十以上,十歲以下及篤疾,犯反、逆、殺人應死者,上請。盜及傷人者,亦收贖。”“九十以上,七歲以下,雖有死罪,不加刑。”“婦人犯死罪,懷孕,當決者,聽,產后一百日乃行刑。”至于殘疾、廢疾、篤疾,也各有相應的恤刑規定。這種傳統自漢朝起一直延續至清朝,體現了司法的人本主義原則。
對于死刑案件的判決,古人也很慎重,從南北朝起,對于死刑案犯的審決權便收歸朝廷,力求公正。隋朝法律規定“諸州囚有處死,不得馳驛行決”,“諸州死罪不得便決,悉移大理案覆,事盡然后上省奏裁”。唐朝死刑犯行刑前,要經過三復審的復核程序,由皇帝親自掌握。清朝乾隆十四年廢除三復審制度,乾隆皇帝在上諭中說:“朕每當勾決之年置招冊于傍,反復省覽,常至五六遍,必令毫無疑義,至臨勾時,猶必與大學士等斟酌再四,然后予勾,豈啻三復已哉?”
死刑案件的多次復審,其意義不限于重視罪犯個人的生命,更著眼于社會的安定,故由皇帝親自掌握駁議,力求做到死者無怨,相關者安寧。
為了減少百姓訟累,在司法中也注重調解息訟。明末廣州府推官顏俊彥《盟水齋存牘》判詞中“息詞”就達八十八件。清代沈衍慶《槐卿判牘》中一百三十五個判例,絕大部分是既判既息,調判結合。道光元年至三十年,順天府寶坻縣二十二件完整的戶婚田土案件中,調解結案的占十一件,比例達百分之五十。
中國古代在重血緣、地緣關系的基礎上,在“必也使無訟乎”的理論引導下,調處息訟,其經驗之豐富、效果之顯著,不僅是中國古代司法的重要創造,而且也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僅有的。(張晉藩/作者為著名法制史學家,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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